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 《湖北工程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,主要是为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。
第三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,持有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。
第四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还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。
第四条 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,填写利用者的姓名、单位、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。
第七条 利用档案一律在查阅室进行。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,严禁涂改、污损、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。
第八条 本馆档案一般不外借。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,须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条,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,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保密负责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湖北工程学院档案馆
2022年3月16日